September 2, 2011

新聞,自由。這是兩個詞,不是一個詞。

要是阿威不跟我說針對新聞自由申請釋憲的結果已經出爐,我肯定是不會在新聞隱藏區找到這個結果。

真的令我驚訝的是媒體的法學素養,抓著新聞自由的大刀四處砍。看了釋憲的條文,跟我想的一樣,基於維持與提升社會公共利益,這個媒體跟拍的事件所釋出的結果是以社會維持秩序安全法取締該跟拍行為並不違憲。只是釋憲只針對憲法保障的最高原則,在社會秩序維護法及新聞自由間打轉。簡單來說,大眾媒體對結論很不爽,但是他們又看不懂條文。這不讓人意外,竟然有記者在行使其自由時妨礙到他人的人身自由還想要申請大法官釋憲,感謝那個白癡記者,不然真凸顯不出我國媒體的法學素養。(阿威說,這個記者應該會被其他記者蓋布袋打吧=P)

新聞自由這個詞,看似簡單,有誰能不要google來解釋清楚一遍?我相信大家都會有自己一派的解釋啦,不過那不重要,因為不管怎解釋在憲法上都用不到,因為憲法裡沒有定義"新聞自由"這四個字,新聞自由從來就不存在。記者們最愛講的新聞自由其實就是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以及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的綜合體。媒體最愛這招,太簡單的要加油添醋,太複雜的,就去頭去尾只留個骨頭給大家吃他們叫精髓。只可惜言不及意,越多人接觸就越多歧見。

我們的新聞媒體很愛創新詞,然後我就一路看著週遭的朋友一個一個慢慢從一個簡單的詞意不用搞到要用不知所云的新詞。落淚不夠,然後是掉淚,接著是淚灑,再來是飆淚,當我第一次在三年前看到新聞用噴淚時... 我一聲幹罵了出來。

媒體可不可以跟拍?大法官釋憲來釋憲去,其實沒有講到一個要點,因為那些媒體以為新聞自由是一個特別的詞,可以讓記者用在一個特別的組群。no no,新聞自由不存在,記者沒啥特別,就是個人,只能適用憲法第11條還有第15條,今天不論是記者或不是以記者為職業的人都受到憲法的保障以及自由範圍的限制。再簡單一點來說,大法官在社會公益的論點上打轉,但是台灣記者卻完全搞不清楚記者這個職業在憲法上並沒有特權,因此媒體想要跳出憲法的框架為他們自己解套。

媒體可不可以跟拍?我不知道,憲法沒有定義跟拍,那群記者還在死命在跟拍這個詞打轉,真的是鬼打牆。任何人都有言論自由,也可以不受他人約束行動自由,因此衍申出所謂跟拍的這個行動。看似跟拍這件事是沒有錯的。再看下去,當一個人的自由防礙到其他人自由時,該自由將受到限制。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光看字面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當一個人受到他人的壓迫時就可以尋求管道禁止他人行使自由。舉例,家暴法、刑法、智慧財產權法等等... 都是當一個人的自由受到他人自由的壓迫時的尋求禁止他人行使自由的管道。媒體的跟拍,只要感到被壓迫的一方尋求禁止其跟拍全部都可以成立,簡單意瞭嘛。

人民有知的權利,我真不知道這個詞是愛因斯坦發明的還是偉大的台灣媒體創造的,但這句話又是一個誤導。憲法只規定人有言論講學自由,啥時有知的權利?是在說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嗎?如果是在說這條,那也誤導的太嚴重了吧。

媒體應該是要很偉大的,為了全民利益挖出攸關公共利益的事,只可惜現在都打著以為公共利益的目的行使打擊公共利益的事。緊迫盯人,只為了問一句"有人說你跟XXX不和是真的嗎?" "你被車子撞到會痛嗎?" 淨是引導式問法。你真的相信你問的人會跟你講實話阿,就算是實話,被你們去頭去尾還有原義嗎。還有,為什麼面對媒體就要說實話?大家如果都會說實話,只要找到人問到話,那媒體的工作會不會太簡單阿。

當然,還是有很盡職的記者在努力的為攸關社會公益的事替大家查證,在此為你們的努力感謝。希望你們可以把這精神繼續傳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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