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 2011

壟斷達人微軟狀告Google壟斷


不好意思,借一下癮科技的標題 (因為標題真的很有趣),內容不會借的 =P

壟斷這個東西常常掛在新聞媒體上說,但究竟怎麼個一回事沒幾個人弄得明白。
首先要說,壟斷是有嚴格定義的,各國的規定不同,但主要的概念是特定幾家廠商在特定市場上占有多少比例的產品,商事法的書沒帶在身邊,印象中是單一廠商有80%以上的獨占,或是二到三家以上到達80%的寡占。不論是獨占或寡占,只要符合特定廠商在市場上占有特定比例以上的產品就是壟斷。常看到媒體在講壟斷就是一大堆負面的印象,其實壟斷並不是罪,真正有罪的是利用壟斷的優勢對市場進行操控。獨占跟寡占在美國歐盟台灣都是有些許不同的定義,而真正反壟斷的定義也不一定局限在對究竟有多少廠商或是占有多少市場比例開罰,法條是一直在更動的,但真正會被開罰的主因是因為擁有極大的優勢而進行對社會福利不益的行為。反壟斷法可說是各國的商業行為裡面開罰最最最最最重的一條,自從美國的反壟斷法(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反托拉斯)修法之後,被開罰的廠商不只要被罰款,負責人要連帶負上刑責。總的來說,反壟斷法在美國歐盟或是台灣都會針對1. 聯合行為,也就是集體寡占的廠商利用市場優勢聯合操縱價格,最近最著名的就是美國在2009年對一堆面板廠開罰,還有2011年初歐盟對幾乎是同一批面板廠開罰。2. 利用市場優勢阻止其他競爭者進入,像是微軟不斷在美國跟歐盟被開罰,因為微軟系統的市占高,內建IE排擠其他瀏覽器競爭者被開罰,或是像Intel利用市場優勢,壓低售與電腦廠的價格以排擠AMD。記得還有其他的考量因素,但這兩個狀況是最常見的,其他幾條也是基於這兩條相關的。總的來說只要是有操縱市場產品的能力,並且進行對社會福利不益的事反壟斷法都可以盯上。

台灣目前還是分開利用獨占跟寡占去討論,獨占還有寡占只是經濟學上對市場占有廠商的分法,獨占有反獨占法,寡占則是因為有聯合行為開罰。但現今美國還有歐盟都有將討論市場占有結構跳開的傾向,而只針對有操縱市場產品價格能力的廠商來討論。我想是因為現在市場產品的區隔越來越難分,像是討論顯示器產品,又可細分為LCD,CRT,電漿,造成區分上的困難,因此對某一產業的價格操縱能力比單一產品的廠商多寡來得重要。台灣的反壟斷法在認知上常輕忽該法條對經濟學的依賴。不同於民法或是刑法,反壟斷法最在意的其實是壟斷行背後連帶至經濟學討論的對社會福利的影響,而不是只是片面的法條陳述。目前台灣的反壟斷法是有一個斷層的,主掌的機構就目前來看應該是消基會,大多是民眾舉出有聯合控制價格時消基會才會介入調查(像是泡麵聯合漲價),但是像是企業間利用市場優勢排擠競爭者卻是有點模糊,當然更多的原因是新競爭者並不知道有此申訴管道。反壟斷法在企業間算是有點不被重視,也造成台灣企業日益壯大的同時在國外被反壟斷法給盯上,實在是隱憂。

今天看到微軟這個壟斷達人向歐盟提出Google壟斷的控訴,覺得蠻有趣。微軟至今不知道被幾個國家開罰過,美國歐盟中國日本都對微軟動過刀,罰最狠的一次應該是2008年因為系統預載IE排擠其他瀏覽器競爭者而被罰了16.8億歐元。其實之前加上office還有ie在全世界各地不知道已經罰了多少,我算都算不清楚了。微軟這一次告Google的壟斷,利用其搜尋引擎的優勢加入比價廣告推銷自家產品變相阻止其他競爭者進入,還有其他Goolge服務也利用自身優勢阻止其他競爭者,心中頓時覺得微軟的開疆辟土真的是晚了些,Google這個巨人簡直就是在微軟的縱容下養成的(沒辦法,企業大了就喜歡慢慢養消費者,一不閃神就把如意算盤打亂一地,這就是為啥經濟學上說有競爭對消費者才是好的意思),如今總算是奈不住氣了。要宰當然就要宰大頭的,沒事打吵驚蛇不過就把人嚇跑而已,這次聽說微軟已經收集好足夠的證據,還有準備要用歐盟的判決給美國當參考,歐盟Google的市占確實是很高啦,在歐盟的判決我也猜不出來會怎,但在美國就別想了,美國以微軟為主的搜尋引擎就占了40%,也沒聯合行為,美國當地肯定贏不了的啦。前代商業巨人大戰當代商業巨人,有得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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