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9, 2011

個人覺得氣象法的制定不周全與有違憲之疑慮的條例


氣象法第十八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 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 。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 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氣象法第十九條
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

氣象法第二十四條
機 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災害 性天氣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報導錯誤,經中 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先要說明的是,我對於憲法所說的為保護公共利益得以對個人的自由得以限制表示完全同意。但是在憲法法條的詮釋過程中,為保障公共利益所延伸出的法規是否有越權,甚至是損害公共利益的事是我想討論的部份。

氣象法第十八條,表示"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得已經過氣象局允許發布氣象或海象的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氣象法第十九條又規定,"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而氣象法第二十四條再針對氣象法第十八條中的"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 若是逕行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要處以何種懲罰。回頭再看一下憲法的條例,第十一條給予人民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二十二條給予凡人民之其 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條給予政府權利凡人民的自由如有下列情況 - 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 得以限制之。

由氣象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的 限制對象來看,機關、學校、團體都沒有與憲法直接產生衝突,但對於個人的限制,跟憲法的第十一條還有第二十二條有衝突之疑。惟有氣象法第十八條還有第二十 四條的限制能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 - 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 才可以充分說明氣象法第十八條與第二十四條沒有違憲。

我的觀點是氣象消息的發布屬於資訊傳遞,而個人的言論傳播也是資訊傳遞的類別。從氣象法十八條及二十四條的制定可以了解法規是針對"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而限制,但對於機關、學校還有團體的發布可以了解,但個人是 該用何種方式來"發布"。在憲法第二十三條給予政府的權利得以限制人民的前提下,個人的言論自由至成為造成 - 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 氣象法第十八條以及第二十四條並無明確闡明個人言論自由到得以給予限制的界線。試問,若我在朋友間發表我個人對於氣象觀察而所下的結論為台灣氣候將遭遇巨 大變遷,我的言論自由仍受憲法保障嗎?我的行為得以稱之為發布而受氣象法的限制嗎?再試問,若是我所發表的意見讓新聞傳播媒體報導,試問氣象法該限制的對 象是我的言論自由還是新聞傳播媒體的傳播途逕?不論一個人的言論是否經過驗證屬實,憲法給予的言論自由並無對於言論事件的對錯進行限制,惟有對於損害公共 利益的自由進行限制。氣象法第十八條還有第二十四條的限制對象包含個人整體來說並無違憲,但卻有多此一舉的作法,因為個人該如何主動"發布"發布警報或災 害性天氣之預報?機關、學校及團體的公告便是發布,個人惟有透過新聞傳播媒體才得已"發布"。因此對於新聞媒體發布個人發表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的 新聞,該處罰的是新聞媒體而非個人。再者,關於個人的發布,法條中並未明確闡釋個人何以發布資訊,網路的傳遞究竟是代表個人言論還是代表大眾傳播途逕,若 為後者,透過網路發表的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便可針對氣象法第二十四條開罰,惟目前法條並無明確闡釋,這是法條欠周的部份。

對 於最近熱門的事件,我覺得隨意發布災難性新聞是屬個人道德欠佳的表現,又或者是世界之大我的視野還太窄,但活在自由的國度,允許言論自由是我們該有的美德 與精神,不論他人所說的有多麼的光怪離奇,我們的民主給予我們在不造成損害社會秩序還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讓所有的人都可以自由發聲。而媒體未盡傳播內容的 過濾,無法規對其限制,反倒是法規跳過傳播者直指個人,很糟。話是大家都可以說,至於怎麼選擇相信那才是可貴的,如果還需要政府幫我過濾什麼可以信什麼不 可以信,民主機制有瓦解的現象。

最後請問大眾,如果是為了提升公共利益才有法規的制定,對於無根據的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發表,是懲罰逕自發表的個人可以獲得比較多的提升公共利益,還是懲罰逕自發表的新聞媒體可以獲得比較多的提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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